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/台北報導】

「台灣第一名模」林志玲有沒有欠稅或漏稅,其實是個收入「定性」不同問題。她認為收入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國稅局卻認為是「薪資所得」,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。既是收入歸屬看法有異,稅官自然不能把她當作是「逃漏稅」加以處罰,法官因此認定,林志玲補稅684萬元就可以,135萬元的罰鍰,應予撤銷。
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結果,等於是讓林大美女賺回135萬元;因此這件官司一審下來,不能說林志玲是「完全敗訴」。

林志玲稅務爭訟主要是民國92年至94年度綜所稅申報,她認為這3個年度中有大約1,732萬餘元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按規定可「減除45%成本費用」後,以執行業務所得的55%計算報稅。可見她沒故意要漏稅的意思。稅官對她開單課罰,難免太超過了。

導致她無殃落得「欠稅、漏稅」的關鍵在那?

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,林志玲確實取自凱渥公司的「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」;林志玲因此對凱渥提出的文件,形成信賴,符合社會常態的互信模式,從而在申報綜所稅時,依據扣繳憑單所登載的內容,作為報稅的依據是「有所本」。

這當然也是合議庭法官,一致認定她沒違反誠實納稅堅實依據。只是合議庭最後還是採納國稅局認定,將林志玲以「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」所列收入,歸納為「薪資所得」,原因在合議庭支持國稅局對這1,732萬餘元收入在「法律性質定位」的認定。

判決理由指出,林志玲即使授與凱渥代理廣告權利,凱渥在與客戶簽訂代言時,還是選擇以自己名義,就是以凱渥名義簽約。

因此契約當事人是凱渥公司,不是林志玲本人,這結果使「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」,變成實質上是公司發給員工薪水「薪資所得」。林志玲可能被扣繳憑單上所看到「執行業務」給誤解了。本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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